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合肥仲裁委员会近日经裁决,确认合肥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a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a应将其占有的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03%、共计82852683股的国有法人股返还给某某集团,某某集团所取得
的相应股权对价返还给a。
按照2006年5月某某集团与四川b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b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某某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对于收回的82852683股股份,某某集团将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转让给四川b和b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