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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行A股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咨询:
  已经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欲发行a股必须履行哪些报批程序?
  律师解答:
  首先是“辅导”。改制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具备发行上市资格的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规定,在发行上市前,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作为辅导机构,进行为期至少1年的辅导。辅导期届满后,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改制验收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管和验收。
  其次是“发行”。辅导经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后(验收改制约需3个月),公司可以准备进行发行作,首先在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的配合下,制作申请发行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表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可作参考)。然后,由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其进行评价,若通过了主承销商的内核,就由主承销商为其出具发行上市的推荐函,上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是否允许其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中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按证监会批准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进行发行工作。另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最后是“上市”。发行结束后,由交易所安排股票上市流通,从而这家企业就变成了上市公司。
延伸阅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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