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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何救济途径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4年3月20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Tags: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何救济途径和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何救济途径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指出驳回决定中的具体问题和理由,同时可提交新的证据或修改原申请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驳回、撤销驳回或者要求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的决定。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仍维持驳回决定,且申请人对此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在判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且未被他人以任何形式公开过。创造性则是指与现有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感受到其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变化。

1. 新颖性的判断:

- 独创性:外观设计必须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不能抄袭或复制已有的设计。

- 非公开性:在该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之前,未在国内外任何出版物上公开过,也未通过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 实质性差异:与现有设计相比较,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方面应当有实质性区别。

2. 创造性的判断:

- 显著区别:相较于已有的类似设计,新的外观设计需要在总体视觉效果上有显著不同,这种差异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产生不同于已有设计的独特美感或识别度。

- 不显而易见性:新的外观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应是显而易见的,即不能仅是对现有设计的简单调整或微小改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不予考虑。”

以上法规共同构成了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律基础。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遭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拥有复审及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为提高效率与成功率,建议在申请阶段就充分准备,确保申请材料符合专利授权条件,降低驳回风险。如有需要,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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