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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来源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0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Tags: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来源有何不同?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来源有何不同?

1.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通常基于属地原则、属人原则、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原则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等由国家法院行使。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签署并加入的国际公约(如《纽约公约》、《海牙公约》等)来决定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 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与此不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协议授权,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争议提交至特定的仲裁机构或特定的仲裁员进行裁决,从而赋予了仲裁庭对特定争议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明确了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的决定权,即“仲裁庭可以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

3.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这从国际法层面确认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上的灵活性有何差异?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在程序上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国际民事诉讼通常严格遵循国家司法体系内的诉讼程序法,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上诉机制等均有明确的规定,相对较为固定和刚性。而国际商事仲裁则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等)以及仲裁地法律,甚至可以约定特定的仲裁程序。

2. 仲裁庭的组成: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官由法律规定或指定,当事人并无选择权;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往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指定,这种高度自治赋予了仲裁程序更大的灵活性。

3. 程序的非公开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及裁决结果不对外公开,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空间。而国际民事诉讼则遵循公开审判原则,虽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但总体上公开性更强,程序灵活性相对较弱。

4. 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的裁决一般可以通过法定的上诉程序进行复审,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旦裁决作出,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具有终局效力,这体现了仲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的效率和灵活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 这些规定均显示了仲裁程序的高度灵活性和自治性。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更多体现为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使,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则根植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精神。二者虽有所差异,但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多元化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案情特点,合理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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