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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公告和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9月7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并发出公告。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需要发出的通知和公告主要:
  (1)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企业破产受理情况公告;
  (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
  (3)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4)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
  2 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向债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具备项内容:
  (1)告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企业资产情况的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以及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以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掌握有关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原始材料;
  (2)告知债务人如若其负有保证人之责,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使他们知道自己破产的情况,从而妥善处理与被保证人以及主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以便向未知债权人和无法送达的债权人告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还可以向全社会公开说明债务人破产的事实。
  4 公告和通知都应当告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告知所有债权人按期向人民法申报债权,说明逾期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写明公告和通知发出时间。从该时间起,许多有法律效力的期间开始起算,如申报债权期间的起算,破产债权利息的计算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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