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解散清算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外资企业清算程序与内资企业一致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发布时间:2022年8月25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Tags: 外资企业清算程序与内资企业一致,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宋律师,长沙公司收购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外资企业清算程序与内资企业一致


  2005年公司法,2007企业破产法,及2008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是目前内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法律依据。之前外资企业的清算模式是相对独立的,其主持机关基本为主管机关。为此外经贸局常常不准予清算或者组织清算不力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点在法律上难以让人理解,主持登记的机关因何而要成为清算的主持机关


  早前,鉴于国内法律规定不明,涉及到企业清算问题,有关法律规定是由主管机关是清算主体,这样设立该公司的机关甚至是工商局是不是清算的主管机关都有了争议。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曾下达规定说明工商局不成为企业清算的主体。


  由此可见,清算主体的明确是有一个过程的,而清算主体的的明确同样是一个过程。上述法律的完善使目前清算主体及清算主体的都很明确。


  目前,外资企业的退回清算与内资企业一致,统一适用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只是涉及到外资企业清算,尚需要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批备案程序,此点略有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收到清算通知或看到公告之后,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呈报其债权,请求获得清偿。这是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的一个有效的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依法通知债权人或者发布公告后,债权人接到通知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也应当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或清算人申报其债权。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