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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七项规定缺一不可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公司章程七项规定缺一不可
  根据新《公司法》第25条之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七个事项,这里不妨称之为章程的七项规定动作: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地的确定要提供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了需要依法经过批准的项目外,其他的经营范围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同时,如果公司因发展需要,要从事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项目,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然后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作了大幅调整,在公司章程里记载公司注册资本时,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等方面做出全新的、灵活的规定。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这些机构及其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都应当在章程里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是公司法有强制规定的,如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笔者曾多次被问及,能不能董事长在董事会里有一票否决权,或者能不能规定当全体董事投票一半对一半时,规定由董事长作出决定性的一票。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不允许的。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章程可以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确定其中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难看出,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其实是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及公司与管理者关系的重要准则。规定动作意味着这七项内容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在章程里作出明确规定。比较新旧公司法,旧公司法里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动作有十项,而新公司法减少为七项,说明国家从立法上体现出来的旨意是,减少国家对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干预,加强公司的自治自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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