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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重要突破

发布时间:2018年5月5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的确,本次公司法修改有很多令人鼓舞和钦佩的突破和创新,这反映了立法者尊重中国现实、顺应国际趋势、敢于突破和创新的立法智慧和魄力,而在所有的突破和创新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则是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突破和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上的重新认识和调整,没有这种突破,其他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则是不可能的,也是消除分歧达成立法共识的。这种突破最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改变将公司法作为“治乱的法”、“管理的法”和“国企改革的法”等的片面认识,将其作为对所有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市场主体的法,应重视和强调的公司法重要的目标之一应是鼓励投资,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依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要改变原公司法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的明显倾向,应从限制投资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的开拓,从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
  第二个重要的突破是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以合理界定。公司法应该具有强制性,但也应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原公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二是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不足。

  因此,这次公司法修改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共识就是注意和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其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表现在法条中,就是将许多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问题、股权的继承问题、股利的分配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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