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公司法》实施中在鼓励公司自治和创新方面的争点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7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公司章程作为充分体现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堪称公司生活中的“宪法”。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在综合考量公司文化和投资者投资性格的基础上,量体裁衣设计个性化条款。而在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发起人购买公司登记机关印制的公司章程范本;而且把公司章程变成了“填空题”,不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范本之外自行设计公司章程条款。一些公司和律师也满足于作“填空题”。
  为鼓励公司自治,应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建议公司登记机关开发出实用价值与创新精神并重的系列公司章程范本。中国证监会也应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前许多公司章程都是以1993年《公司法》为蓝本制定的,而新《公司法》彻底修改和颠覆了旧公司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因此公司章程改版和升级已经成为每家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精神可成为法官和仲裁员裁判时的一盏指路明灯。举例说明。有三个股东设立一家公司,并在章程中签字承诺:如某股东将来盗窃公司商业秘密或与公司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股东会有权将其除名。后来,一位股东盗窃公司商业秘密,就被公司除名了。

  该股东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承认自己的确盗窃了公司商业秘密,愿意赔偿公司损失,但主张公司将其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辩称,既然公司章程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公司将申请人除名于法有据。我认为,法官或仲裁员面对上述困惑时应该相信意思自治。桥归桥,路归路。侵权关系和股权关系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既然公司章程事先把两个法律关系联动起来,就体现了契约自由精神,因而公司有权将失信股东除名。
  公司可否进行承包也涉及公司自治的问题。有人认为,公司承包经营无效、公司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值得商榷。尽管承包经营并非包治所有公司疑难杂症的灵丹妙药,但只要发包公司与承包人达成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的契约行为。

  虽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也一体适用于承包经营合同。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符合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公平理念,也符合新《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

  在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公司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概括授予承包人,承包人则向发包公司允以承包费;承包人既然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殚精竭虑,获得承包收益亦属天经地义。如果说股东分红的法律基础在于投资行为,则承包人取利的法律基础在于经营管理的劳务与风险。

  当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可能涉及投资收益和亏损的分配、对内决策权和对外代表权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安排。因此,公司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对传统公司法中的某些制度设计带来某些冲击,但不可能、也不应该从根本上颠覆公司制度。
  新《公司法》第35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而第43条要求股东会表决时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细心的读者注意到,第43条中并无“实缴的”三字。那么,股东会表决的时候,究竟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认为,应当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有一名以上的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时,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没有实缴的股东就不享有表决权。

  如果全体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就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计算表决权。这样解释有两个好处:一不破坏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对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合理预期,二能确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能够顺利作出,进而避免全体股东都没有表决权而作不出决议的窘境。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517661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