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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发布时间:2018年3月7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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