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公司法解读: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公司法解读: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解读】本条是对监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监事的任期不同于董事,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又当选的监事,可以继续担任, 连任多少届没有限制。
二、监事任期届满后没有及时改选出新的监事,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这两种情况下因其离任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选举出的监事就任前,为了符合于法律关于监事会人数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防止出现监督的空白,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05517661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