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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目的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6年9月9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1)股票上市的目的;
①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
②提高股票的变现力;
③便于筹措新资金;
④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
⑤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股票上市不利的方面: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报导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状况,丑化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控制权,造成管理上困难。
(2)股票上市的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属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
④持有股票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资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⑤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行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终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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