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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及其处罚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9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偷税及其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如下:
  一.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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