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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信息披露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 持股5%的初始披露
  依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或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披露义务人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为: (1)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2)将该权益变动报告书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将持股情况通知该上市公司;(4)公告持股情况及相关文件;(5)交易所交易中暂停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协议收购中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 持股变动持续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要进行信息披露,具体的报告、公告程序如初始披露。其中,在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中,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 特殊转让情形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具体包括行政划转、司法裁决、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公开征集受让人的见解方式、信托方式等。
  (四) 免予编制报告书的情形
  1.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初始或持续变动披露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予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不用重新编制报告书。另外,随着股份分制改革的完成,我国法律取消了流通股增减1%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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