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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4年7月7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根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实行公开的集中报价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买卖那样通过私下协商报价和达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所有买入的有效报价,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所有卖出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也按照报价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序在前的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配对成交,即对买入最高报价与卖出最低报价优先配对成交;在同等报价条件下,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排序在前的报价配对成交。
  3.实行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即广大投资者并不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委托作为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代理买卖。
  4.上市交易的价格、成交情况及有关信息公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随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份额交易的成交价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信息,保证基金份额交易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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