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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保护小股东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公司章程保护小股东
  不久前,我市一家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几位小股东先后来到四方工商分局,就如何维护作为股东的权益进行咨询。他们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在企业中大事小事说了不算,没有体会到一个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诸如股权变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年终分红数额等,大股东利用持股比例优势,股东会形同虚设。那些集
大股东与经营者于一身的新“当家人”,往往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滥用表决权,一人说了算,小股东举不举手一个样,他们感觉到,作为出资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据工商人员介绍,这类问题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据悉,该公司是2002年初在四方工商分局完成改制的,前身是资产过千万的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进出口业务等,经营状况良好。改制后的公司由职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共40多名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其中30余名职工人均入股3万元,其余900余万资金全部由其他几位大股东持有,公司的运营按照企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人员认为,近年来,很多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顺应市场,纷纷实行股份制改革。但目前我国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系列立法尚不十分健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改制后的公司中,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策原则,把持股东会、董事会,控制经营权,限制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等;他们还通过强化按资分配和年薪制等手段,变相侵害小股东的经济利益。
    据分析,改制企业小股东权益受侵害也有先天性原因。首先,不少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都是由地方政府作为一种行政目的和任务来完成的,赶进度、凑数量,对在改制中如何保护职工的权益,改制后又如何保障小股东权益考虑较少,以致出现改制时一手操办,改制后放任不管的现象。其次,大多数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主要限于在原企业内部进行,实行的是由原企业经营管理层持大股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对改制企业的职工而言,虽然也具有股东身份,享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但他们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等仍与公司保持着与改制前几乎完全相同的行政关系;名义上他们是企业所有者,但行政上他们还处于受管理的地位。第三,由于《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简单,加之多数企业在改制时急于求成,设立新公司时求速度,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并不十分重视,甚至为了新公司的设立,往往依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简单从事,很少全面细致考虑。当出现股东之间产生纠纷,或董事、经理恶意侵吞公司财产时,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针对小股东权益普遍得不到保护的状况,四方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的有关人员建议:在改制过程中,一定对公司章程给予充分重视,这是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章程是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依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在规定简单多数决策和绝对多数决策才能生效的情况下,可以规定更高的要求。章程中可以明确载明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人数,确保适当比例的小股东监事成员。对人数较少的公司,其常设的监事应由小股东来担当。在章程中赋予监事以明确的职权,并对不服从监事监督管理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规定监事会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力,建立公司财务、政务公开制度,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目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除政府有关部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监督外,作为小股东也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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