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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及转让效力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5月22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及转让效力的规 定。
    本条对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分别作了规定。
    1、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将其所持 记名债券交付受让人,并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转让人对受让 人的转让意思。由于在证券交易中采用先进的成交、清算交 割及过户手段,因此,本条第一款还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 也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 转让效力是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办理过户手续,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否 则,不得对抗公司或者第三人。
    2、无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其转让效力 的产生与记名公司债券转让不同,其转让依转让人和受让人 之间意思表示和交付债券而产生效力。持有无记名债券的人 即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但这种交付必须是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因为无记名债券的转让不 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产生效力。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交
    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动,以防止欺诈行 为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条规定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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