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内容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1.集团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集团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行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也就是租赁合同以及产权证复印件;
10.成员企业加入集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