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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发布时间:2022年9月9日 长沙公司收购律师  Tags: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宋律师,长沙公司收购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公司法第三章中对于有限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和受让人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易,但合同的成立并生效是否就意味着受让人股权的获得受让人在什么时候、什么样的情况下取代原股东真正成为股权的所有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权何时发生转移这其实可归结为一个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为何对此,公司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但是,目前实务界面对这个问题上存在诸多纠结:一方面承认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另一方面却认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工商变更登记,都是对股东变更的公示,即在股权转让双方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由此可知,既然是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那此结果当然发生在公示以前,也就是说,先出现了股权变更的生效,才通过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予以公示,否则岂非逻辑上的悖论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显然,该条规定不应仅仅理解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理解为整个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而只有在股权转让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等义务。

  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体现了对大股东利益的保护,但该原则会导致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相应的问题是:公司法人在大股东的操纵下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的义务怎么办公司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履行此项记载义务公司未履行股东名册记载的义务时,新股东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公司法也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会产生一些问题。

  在一起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在当地政府签章见证下签订《合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现金出资,B公司以矿权出资,双方合资成立C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51%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49%股权。后,L作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以B公司股东的身份与Z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L将其持有的包括C公司49%股权在内的B公司股权,作价转让与Z。L退出股份后,Z方接受B公司持有的49%的C公司股份并承诺;按照省政府兼并重组文件精神和兼并主体密切配合,共同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Z方支付了L少许转让款。此后,G作为股东接手B公司,并对B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不久,G及其所派全部人员撤出B公司矿井,放弃对B公司的管理。2011年9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在当地人民政府见证下签订《退出关闭协议书》,B公司承诺;退出煤炭开采行业,自行关闭其煤矿;,A公司则;作为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文件确定的;主体,对B公司退出自行关闭补偿1100万元。《退出关闭协议》签订后,G以L将合同标的矿井关闭并领取补偿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将G、Z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以及利息;Z则反诉L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

  这个案件中,合同双方以及原审参与人恰恰前面论述的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上争议很大:第一、《退出协议》签约主体如何认定;第二、协议订立后股权何时转移;第三、股权出让方在股权出让后再次签署协议将涉案企业资产处分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对上述第一个问题,依据公司法第三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可以判断,在此不赘述。

  对第二个问题,在案件的争议中,出让方坚持认为股权作为特殊动产,对方实际占有并控制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即已经完成交付,登记只是一个对抗第三方的确认行为;受让方则针锋相对坚持股份与房产、机动车辆一样,由国家相应主管部门的登记在册才能作为交易行为的确认和财产的合法转移。按此前论述,G和Z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次日已经全面接手公司并实际控制公司股权所代表的资产,显然,B公司全部股权自此时已经转移至G和Z手中,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既然此时公司以实际处于G和Z控制之下,该变更义务显然应归属于B公司及其决策层G和Z。

  关于第三个问题,L在股权出让后又签署协议将公司关闭是何种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L与政府签署《关闭协议》,是为了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而并非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更未通知受让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从对于前述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在公司股权交易方面的立法显然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不能满足庞大而复杂的公司交易现状。公司法应明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签订生效,附条件的自所附条件成就生效,股权自股东名册变更视为转移,如股权已经实际交付而公司股东名册尚未变更,则新加入股东应向公司主张权利。而目前,在无相应规定前,股权交易应参照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 随着人们投资方式不断扩大,人们不仅能设立公司,也能与他人一起设立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各种现实情况而使合伙人转让股权。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税收成为合伙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下来,就让为您解答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是谁,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这三个问题。

  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根本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应缴纳的税,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这也充分的说明了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合伙企业也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是谁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因此,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当合伙人为自然人个人时,则应当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则应当按照25%、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

  对合伙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关于股权、基金、债券等投资品交易所得的,将该收入列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因此,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收入列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收入时,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资产为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收入。对于不超过三万元的收入,按照税率5%缴纳;对于超过三万元但不超过九万元的收入,按照税率10%缴纳;对于超过九万元但不超过三十万元的收入,按照税率20%缴纳;对于超过三十万元但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收入,按照税率30%缴纳;对于超过五十万元的收入,按照税率35%缴纳。如果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资产为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亏损以后的收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税率20%缴纳;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合伙企业,合伙人按照税率15%缴纳;对于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按照税率25%缴纳。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关系到合伙人如何正确纳税。在上文中,先是解答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接着解答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主体是谁这个问题,最后解答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希望能给到您一定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就来咨询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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